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王朝阳律师
手机:13312080555 13662015055
邮箱:tjbhfl@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一层和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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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构成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意见第2条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标准的规定判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津高法发〔2016〕1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津高法发〔201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