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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资产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来源:/products_article?goods_id=464   发布时间:2023-10-18

(一)  常见实务案例

公司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资产(固定资产等),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

(二)依据

1、最高院答复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公司虽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提高购进设备价值,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他人合作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注明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公司也没有使用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行为而受损失,公司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2、最高院座谈会纪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苏州市召开会议形成的《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主观上不以偷骗税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其中明确提到,对于实践中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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